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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集科技: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金年会app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内容摘要发布日期:2024-08-27 17:25:30 浏览次数:

  金年会app体育金年会app体育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21.3274万元。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提供先进的产品与优质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同时使公司和投资方均获得比较满意的经济效益。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921.327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劵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责、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就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等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的决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就重大交易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金年会app。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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