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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app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布日期:2023-12-13 20:44:52 浏览次数:

  金年会首页金年会首页金年会首页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跃杰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离职金年会app,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据此,公司将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信用证)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银承授信额度、非融资性保函、交易对手风险额度(一年期以内的远期结售汇)、项目固贷、保理、信保项下出口融资、设备固贷、融资租赁等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业务。

  在上述授信和担保总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上述授信额度是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初步预计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或子公司实际授信额度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后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或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定。在授信实施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综合授信总额度内适度调整或调剂公司、子公司的授信金额与互相担保的金额,确定实际的授信机构、融资品种以及担保方式。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实施的有效期自《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办理综合授信和担保相关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为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根据公司财务和资金状况,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择机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类理财产品。即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由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额度内共同循环投资,滚动使用。该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发行主体信用度高、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或低风险类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产品和国债逆回购等投资品种。公司与提供委托理财的金融机构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的选聘程序并讨论通过,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60,755,600股的0.0019%,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981,000股的0.5097%。

  2、本次回购注销原因为:鉴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离职,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销售,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的价格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的价格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755,600股减至260,750,600股。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019%,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形,因此,本次的回购价格为26.7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33,750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755,600股减至260,750,60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2)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4、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由260,755,600股减至260,750,60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至260,750,600元。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的变更事项,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现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公司拟进一步扩充产能,预计公司资金需求量将持续增加,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及日常经营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贸易融资(信用证)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银承授信额度、非融资性保函、交易对手风险额度(一年期以内的远期结售汇)、项目固贷、保理、信保项下出口融资、设备固贷、融资租赁等中长期贷款和综合授信业务。

  在上述授信和担保总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上述授信额度是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总体发展计划初步预计的,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公司或子公司实际授信额度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后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或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定。在授信实施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综合授信总额度内适度调整或调剂公司、子公司的授信金额与互相担保的金额,确定实际的授信机构、融资品种以及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额度内的一切与信贷(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票据、抵押、融资、保函、开户、销户、其他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议案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对外担保实施的有效期自《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无偿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担保费用,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3年年初至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已经为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11.8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该交易均为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除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女支付工资薪酬及前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过其他关联交易。

  本次预计的担保为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互相对外担保,预计的额度为人民币5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6.21%,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6.37%。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欧阳永跃、欧阳文昊回避了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公司2024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上述授信总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交易定价公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4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在上述授信总额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公司由公司及子公司以其拥有的资产为其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由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相互提供对外担保;接受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先生及其配偶章紫娟(若适用)、子女欧阳文昊(若适用)以信用或资产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交易定价公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

  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此事项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人员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2023年12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二)。

  1、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5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议案1、议案5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复印件公司留存);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金年会app、持股凭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进行登记(公司需留存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他文件复印件);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书面信函、电子邮件须在2023年12月22日下午17:00时前送达至公司(书面信函登记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邮寄地址为: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邮编:052461;电子邮箱地址:)。电子邮件方式登记请在发送电子邮件后电话确认。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本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石家庄无极县北苏镇无极经济开发区尚太科技证券部。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2、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登记手续中列明文件的原件到场,以便验证入场。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单位)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出席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上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授权委托书为两页以上,请在每页上签字盖章。

  截止2023年12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022年末合伙人数量:91人;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王甫荣,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199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7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昝丽涛,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0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婵娟,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3年3月开始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均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120万元(不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本期审计服务的收费较上一年增长超过20%,主要是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度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IPO期间担任申报会计师,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由其审计,在开展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时,其需投入人员及工作量均有较大幅度提升所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审阅了相关选聘资料,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1、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较好地履行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表决情况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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